Article 13
In force有工作单位的公民,可以由所在单位组织献血,也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向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区血液管理机构登记献血,其献血量计入所在单位的年度完成献血数。
无工作单位的公民,可以由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献血,也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向居住地的区血液管理机构登记献血,其献血量计入所在地区的年度完成献血数。
公民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到采供血机构设置的采血点或者流动采血车献血,其献血量可以计入所在单位或者地区的年度完成献血数。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