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措经费,专项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抢救保护、消防安全、规划编制等。

保护经费来源:

(一)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

(二)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和资助;

(四)国有历史建筑转让、出租、举办展览或者其他合理利用方式获得的收益;

(五)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等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的资金;

(六)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保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