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建立保护联动工作机制,完善保护制度。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日常巡查、现场保护等工作,指导、督促保护责任人履行保护义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