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实现保护与利用协调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支持、资金扶助、减免国有历史建筑租金等方式,促进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

鼓励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通过功能置换、兼容使用、经营权转让、合作入股等多种形式,充分挖掘和弘扬历史建筑文化内涵,利用其开展与保护要求相适应的文化创意、文化体验、文化研究,开办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传统作坊、传统商铺等公益活动或者特色经营。

Local Regulations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