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具体以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

Local Regulations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