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和完善历史文化街区内的相关道路、供水、排水、照明、通讯、环卫、防洪、消防、线缆、绿化景观等基础配套设施。对于与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等配套设施,应当依法采取整治改造措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对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等配套设施进行示范性整治改造。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示范性整治改造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