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文物行政主管等部门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保护规划应当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文物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可以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外相邻街巷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相关的古城墙、古井、古码头等历史环境要素一并纳入。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保护规划草案进行公示,并采取论证会等方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经批准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Local Regulations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