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建成五十年以上且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一)反映贺州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二)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反映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艺术特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

(三)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有关,具有纪念意义的;

(四)作坊、商铺、厂房、仓库、码头和桥梁等在地方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

对建成三十年以上不满五十年,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纪念或者教育意义,突出反映地方时代特点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Local Regulations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