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供水企业,包括原水供水企业、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

(二)原水供水,是指原水供水企业以原水引水管渠及其附属设施,向自来水供水企业提供水源。

(三)公共供水,是指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个人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建设提供用水。

(四)自建设施供水,是指有关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建设提供用水,不包括农业、渔业和畜牧业的自建设施供水。

(五)供水设施,包括自来水处理厂和供水专用的取水口、水库、水池、深井、引水管渠、输配管网、泵站、公用给水站、房屋水箱等。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