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28, 2021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21
- Articles
- 18 articles
(2021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本规定所称的非现场执法,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收集、固定违法事实,采用信息化等方式进行违法行为告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罚款收缴等的执法方式。
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非现场执法具体推进以及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托“一网统管”平台推动非现场执法工作。浦东新区发展改革、科技经济、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为非现场执法工作提供协助与保障。
浦东新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完善本辖区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基层治理格局,开展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工作。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非现场执法事项清单,在政府网站公布,并及时动态调整。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安装使用应当经过法制审核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分为固定式和移动式。固定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显可见的标识标志,并向社会公布。移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安装在统一标识的车辆上,监控区域应当向社会公布。
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依据必要合理原则,依法规范采集行政相对人的相关主体身份信息,并对采集的个人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浦东新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基层治理机制作用,协助城管执法部门落实基层信息规范采集和依法按需共享制度。
视频、音频资料可以替代书面询问笔录。必要时,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对视频、音频资料的形成时间和关键内容等作文字说明。
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行政处罚。
经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短信、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信息化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对于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当事人的个人信息、隐私或者商业秘密,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联动,完善前端管理、普法教育、街区包干、行业自治、小区自我管理等多元化治理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等的积极作用,提升城市管理效能。
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非现场执法工作的宣传,增强市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规定的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