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达不到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绿化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标准的,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征收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收取的绿化补偿费,全部用于城市绿化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完成附属绿化工程建设的时间,不得晚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