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加油站,液化石油站,天然气站,粮、棉、油、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四)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福利院;

(五)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六)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七)桥梁、地下空间;

(八)市、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地点。

Local Regulations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