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商品住宅地出让前,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要求和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规划配置标准,确定宗地出让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就地配建或者异地配建方式。
用地规划条件要求就地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开发建设单位建设,并在土地出让公告及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建内容、规模、标准要求、产权归属及移交、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商品住宅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配套建设、移交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有关人民政府依法将其录入不诚信企业名单。
无需就地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异地配建。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所需有关配建成本单独计列,连同土地出让评估价纳入土地出让底价。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