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建立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机制,鼓励、支持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服务乡村振兴实践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类媒体、网络平台等应当加强乡村振兴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实践活动的宣传。

对促进乡村振兴作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