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基础上,鼓励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发挥国有农林牧场、供销社在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中引领示范作用,支持市场主体建设区域性农业全产业链综合服务中心。
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合作,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带农增收,建立利益联结分享机制、稳定增收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