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1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单位和个人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砂等活动的,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按照职责分工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