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重大片区、重大园区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应当将生态保护补偿事项纳入重大片区、重大园区规划方案,并明确实施主体,制定和组织实施生态保护补偿规划指标、管控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生态保护补偿建设项目应当与开发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重大片区、重大园区开发建设收益应当优先保障生态保护修复设施的建设投入以及生态保护补偿。生态保护补偿建设项目运行管理费用纳入同级财政统筹保障,属于社会资本运营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