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先行先试,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确定生态文明建设主要目标,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二)建立健全生态文明社会管理体系,制定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指标体系与相关标准体系;
(三)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决策、协调和激励约束机制,研究、解决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五)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体系和考核办法;
(六)制定资源有偿使用、生态产业扶持政策;
(七)实施国家、省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
(八)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和统筹推进全市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九)其他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职责。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市政园林、林业、海洋发展、水利、农业农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业与信息化、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区、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开发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负责区内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市、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做好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