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实施危害综合管廊安全行为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