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设施容貌、环境卫生和妨碍他人乘车的行为:

(一)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刻画、涂写,擅自张贴、悬挂物品;

(二)躺卧、踩踏车站及车厢内的座椅;

(三)在车站、车厢及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四)在车厢内饮食;

(五)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设施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