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的危害程度,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实行交通管制;

(二)决定停产、停工、停课;

(三)组织特定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必要时可以延长其工作时间;

(四)转移、撤离或者疏散易受气象灾害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五)对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生产、运输、供应、价格采取特殊的管理措施;

(六)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等;

(七)防止发生衍生灾害的必要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的,应当给予补偿;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