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高温、低温、干旱、大风、雷电、冰雹、大雪、大雾、霜(冰)冻、寒潮、沙尘暴、干热风、连阴雨等灾害性天气所造成的灾害,以及由于上述气象因素引起的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洪涝、大气污染等衍生灾害。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防御,是指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防御措施、应急处置等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