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设施使用、维修、安全和卫生管理制度,未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人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和设备的;

(三)未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安全防护人员和监控设备的;

(四)未按照设施使用标准定期进行检查、保养、维护的;

(五)损坏的设施未及时组织维修或者拆除的;

(六)改变全民健身设施用途挪作他用的;

(七)未在设施所在场所显要位置公示开放时间、收费标准和管理单位联系方式的;

(八)未履行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的。

Local Regulations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