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城中村和规划需要控制的区域除外)农村自建房的规划与用地、建设、用作经营场所等管理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自建房,是指由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或者村级组织,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的下列建筑:

(一)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自建自住的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内、二层(含二层)以下、跨度小于六米的农村自建低层房屋;

(二)村级组织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条件建设的办公室、卫生室、警卫室、便民服务点、农产品加工作坊等农村自建低层房屋;

(三)农村自建其他房屋。

法律法规对农村自建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