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对机动车停车场规划与建设、使用与管理的统一领导,研究解决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推动机动车停车场智能化、信息化建设。

财政、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