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汛预案,对可能受到灾害严重威胁的人员组织撤离,各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做好相关撤离工作。

区人民政府组织撤离时,应当告知灾害的危害性及具体的撤离地点和撤离方式,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妥善安排被撤离人员的基本生活。

对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经劝导仍拒绝撤离的人员,组织撤离的区人民政府可以实施强制性撤离。

在撤离指令解除前,被撤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组织撤离的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人员返回。

海事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引导船舶择地避风。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