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减少污水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发现管道断裂、堵塞、污水外溢,井盖、雨水篦子丢失,井盖、井座损坏、下陷等事件时未采取围蔽或者其他警示措施,或者未在二小时内实施疏通、维修、更换设施和清洁地面等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