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自建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接入公共排水管网的连接管),由产权人负责运营和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运营;产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确定维护运营单位。

鼓励将自建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委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进行管理。

自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产权人或者其他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自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清疏,对破坏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不能制止的,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