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殡葬服务的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予以公布。
殡葬服务机构不得依托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置不合理的延伸服务项目并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捆绑、分解或者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不得设置强制性消费,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欺骗、诱导丧事承办人消费。
经营性公墓、骨灰堂经营者应当与丧事承办人订立书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墓位、格位使用费、使用期限、维护管理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主要内容。
公益性公墓和公益性骨灰堂管理者不得收取墓位、骨灰安放格位使用费。公益性公墓和公益性骨灰堂的墓位、骨灰安放格位维护管理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收取。
收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
Local Regulations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