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以外的涉及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新型领域安全等重点领域的单位,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一)涉及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单位,应当加强反间谍安全风险管控,定期开展资金流向、数据处理、技术应用、人才交流、货物流通等方面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自查;

(二)涉及科技安全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防军工等单位,应当加强涉密专家、高新技术项目、试验场所等方面的反间谍安全防范管理;

(三)涉及生物、数据等新型领域安全的单位,应当在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新的安全需要加强相应领域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