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履行下列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一)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二)加强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及时报告涉及间谍行为的可疑情况及其线索;

(四)为国家安全机关等有关部门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协助,配合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开展工作;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