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本市推进安全控制区域划定与国土空间规划对接。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将已批准划定的安全控制区域的名录及时提供政府有关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涉及安全控制区域的,应当征求国家安全机关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国家安全机关对安全控制区域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依法实施许可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安全控制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先行提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许可申请。

政府有关部门与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建立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在审查和监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时,开展执法联动,加强数据信息共享,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督促建设项目的建设、所有、使用和管理方落实相关安全防范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