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有堤防(含防汛墙,下同)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全部水域、滩地,堤防、防汛通道或者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按河道防洪规划所确定的设计洪水位划定。具体管理范围,由区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