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1

In force

本市相关部门应当根据信用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实施以下联合惩戒措施:

(一)增加监督检查的频次;

(二)上调有关保险费率;

(三)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和项目支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授予荣誉等方面予以限制;

(四)对因出具虚假数据或者虚假报告受到处罚的中介服务机构,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购买其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