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作为相关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其负责管理的国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国有企业绩效考核。

本市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未完成重要安全生产任务或者辖区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