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本市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度。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应当根据岗位职责,对照责任、权力、监管和任务清单以及监督检查计划,综合考量履职情况、履职条件、主观过错、产生后果、因果关系等因素,确定相关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