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商务楼宇、商业综合体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房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建筑物、房屋安全责任,可以通过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单位,履行定期组织房屋使用安全检查、协助和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消除安全隐患等责任,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

商务楼宇、商业综合体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调管理服务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充电桩、电梯等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进行定期巡查,配合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对可能出现的生产安全事故制定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