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