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指派从业人员参加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应当承担该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