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加强对复合风险、潜在风险、风险耦合、风险周期等开展研究。

安全风险评估应当形成评估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事故影响范围、安全风险管控和应急措施,以及评估结论与建议等内容。

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风险防控的重要参考。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