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城市绿化规划设计应当根据本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人文条件,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以方便群众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城市绿化以种植树木为主,适度建设绿地,做到乔、灌、花、草有机结合。

鼓励利用庭院、空地种植花草树木,提倡发展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屋顶绿化。

积极发展节水型绿化,鼓励采用滴灌技术,推行中水利用。 第十三条 城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将绿化费用纳入项目投资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