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综合管廊安全控制区内从事限制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