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及地下管线安全或者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