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地下管线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二)通知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做好施工现场既有地下管线设施的监护工作;

(三)需要迁移、变更已有地下管线的,应当征得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完成后应当检测管线安装质量,确保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五)委托并督促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竣工测量单位在覆土前完成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在竣工测量完成前,禁止施工单位进入下一道程序;

(六)负责地下管线工程资料的收集、归档、报送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