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诚信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等部门以及各类学校、培训机构应当将诚信教育和信用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有关单位应当结合精神文明创建、选优评先、道德模范评选等活动,树立诚信典范,开展信用建设示范城市、示范县(区)、示范乡镇(街道)、示范园区、示范村(社区)、示范街区、示范企业等创建活动,推广信用建设、信用管理和信用惠民等方面的创新经验。

鼓励、支持各类媒体加强诚信宣传和舆论监督,弘扬诚信文化,宣传和推广诚信典型、诚信事迹,曝光失信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