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储备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拟收购储备的地块进行调查摸底,查清地块的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
(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调查情况,确定地块红线范围和土地用途;
(三)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拟定地块收购储备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经批准的地块收购储备方案,委托同级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地块的收购储备工作;
(五)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手续,将收购地块存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