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按照下列分工负责:

(一)城市公园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由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管界内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绿地,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绿地,由产权单位负责,无法确定产权单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居民所有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由该居民个人负责;

(五)铁路、公路、湖泊、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各有关单位负责;

(六)村庄绿地,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七)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或者树木,以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管护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