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推动人民币作为自贸试验区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跨境贸易和投资计价、结算的主要货币。优化对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业务的管理。推动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

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可以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和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鼓励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自贸试验区银行向境内机构的境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支持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拓展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规定开展人民币境外证券投资等业务。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