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单位现有排放量和改善环境质量的需要,核定县市区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建、扩建、改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按照减量替代、总量减少的原则,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

Local Regulations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