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城市新建工程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城市景观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至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二)居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宾馆、部队驻地等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交通枢纽、商业、仓储等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旧城改造区的新建工程配套绿地面积,按照前款各项规定的指标可以降低百分之五。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绿地建设,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外,还应当同时符合国家制定的有关公园、城市道路绿化、城市居住区等设计建设规范的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7, 2021